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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知名律师浅析乡村小产权房买卖的风险及防

发布时间:2019/04/18 18:21
 “小产权房”其实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理论中构成的一种商定俗成的称谓。“小产权房”是指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置在集体一切的土地上建立的房屋。因而,小产权房的买卖是违背国度法律的强迫性规则的,这类房屋买卖的合同自身是违法也是无效的。目前因乡村小产权房买卖引发的民事纠葛正在逐年递增,笔者所在的法庭上个月就受理了两起相似案件。因而,正确认识小产权房买卖的风险关于防备房屋买卖风险和化解社会矛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想意义。
 
  购置小产权房在理想中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的风险:一是办不了房产证,这类房屋是建在集体土地上,依据法律规则是不允许对外销售的,购置这样的房屋在没有改动土地性质的状况下是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在法律意义上是不受维护的,同时,这类房屋在再次转让及遗赠、继承等方面都会面临艰难;二是违约风险,由于小产权房买卖违背了国度法律的强迫性规则,其买卖合同是违法的,也是自始无效的,一旦某一方反悔并诉至,将判决退款退房,在理论中,很多卖方都是抓住这一点搞一房二卖或者停止其他的违约行为;三是难补偿,者固然双方签有合同,但却属无效合同,小产权房除了不能办理房产证外,大多还是违章建筑,有被撤除的风险,业主也不能由于而得到安顿补偿;四是房屋质量没有保证,小产权房不是商品房,方不是合法的开发公司,购置后不能享用到《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则的售后保修效劳,发作质量问题常常只能自行承当。
 
  笔者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针对乡村小产权房买卖的特性总结了三点防备意见:第一是要提早认识到小产权房买卖的风险,最好是不要购置这种乡村小产权房,也就防止了购置小产权房而引发的一切风险;第二是曾经购置了这种小产权房的业主,要积极找到方协商,尽可能地经过补交土地出让金,转变土地性质,从而使小产权房变成可以办理房产证的商品房,从而使本人的权益遭到法律的维护;第三是在与方协商未果的状况下,能够至,恳求确认此类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完成退房退款的目的,假如购置方是在不明知所购置的房屋属于小产权房的,卖方在签署合同时也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购置方还能够依法追查卖方的缔约差错义务。